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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廉政思想的结合:新加坡廉政文化探析
发布时间: 2007-10-11 来源:本站原创

      自人类进入近代社会以来,西方文明及其制度以其强劲的发展势头,对世界其他文明(包括东方儒家文明)发起猛烈地挑战,形成了一波又一波的冲击,大有席卷天下之势。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的联系进一步加强,“地球村”的概念为人们更频繁地提及。尽管如此,制度的差异、文明的冲突没有也不可能因此而消弭。那么,当今世界的各种文明及其制度能否和平共处、兼容并蓄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作为中西文明熔炉的新加坡正提供了这样一个很好的范例。本文以新加坡廉政文化为例,从中西廉政思想的分野及其在新加坡的完美结合的角度,揭示了中西文明及其制度完全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和平共处。

 

一、中西廉政思想的分野

 

从政治学角度来看,腐败犹如寄生在官僚政治肌体上的一个毒瘤,随官僚政治的产生而产生,并随官僚政治的发展而日益膨胀,故而为历代有识之士深恶痛绝,殚精竭虑,欲除之而后快,却至今仍未能如其愿。

 

腐败是人类公平和正义的公敌,但在人类漫漫的反腐道路上,对于腐败产生及如何克服腐败的问题,由于社会历史以及文化背景的差别,却有着不同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廉政文化思想。中西廉政文化思想的分野便因此而产生。

 

西方文明起源于古希腊,在古希腊国家产生之初,缘于原始氏族血缘关系瓦解得较为彻底,阶级分化较为明显,国家完全建立在地缘、阶级关系上,加之商业发达,使得法制得到长足的发展,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以及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继希腊国家后的古罗马帝国,法律更是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甚至有人认为,罗马法的成就至今无可超越。所以,在西方社会,法制观念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进入黑暗的中世纪后,基督教的上帝成为人类一切的主宰,法律为《圣经》取代,但这一切随着中世纪的结束以及文艺复兴的到来而发生根本的改变,“上帝死了”,神学迷雾逐渐消退,古罗马法的复兴势在必然。如此的复兴,使得运用理性追求公平的精神重新成为法学的主流。

 

在古罗马法复兴光芒的照耀下,腐败问题也进入了思想家的视野。被誉为“政治学之父”的马基雅弗里是世界上第一个深入研究腐败问题的思想家。他在分析了15世纪意大利社会情况以后,认为腐败的产生源于社会的不平等、人的私欲、权势者为满足自己一己私利的权力欲等,由此提出了依靠领导者的自律为公民作出良好的榜样、依靠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依靠有效的监察制度、依靠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等消除和防止腐败的办法。最重要的是他还提出了依靠改革来防止腐败的思想,“因为随着时光的流逝,德性必然腐化,如果不加以治疗,这种德性的腐化必然会导致政体的毁灭”,因此他主张经常革故鼎新,为国家注入新的生机,通过种种兴利除弊之举来克服腐败,使国家历久不衰。马基雅弗里对腐败危害性及其根源的认识,不仅震撼了他的同代人,使人们开始正视腐败的灾难性后果,还为后来西方国家的政治学说开创了新的研究方向。继马基雅弗里之后,不少的思想家都继承和发挥了他的思想。阿克顿勋爵有一句至理名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可谓是权力与腐败关系的最好描述。孟德斯鸠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可以说,以后以自然法三权分立学说为理论基础,以反腐败为主要目的的西方廉政思想,以及“廉洁政府”理论的盛行,溯其思想源流,无不是这些思想家思想光芒的闪烁。

 

美国国父华盛顿曾谈到:“政府本身不是对人性的最大侮辱,又是什么呢?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内在的控制了。”这可谓是西方近现代政治监督机制的最好描述。西方近现代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是通过宪法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或三部分。三个部门中的每一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这样一来,每个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实际上,三权分立体制的最终目的就是试图通过政治权力内部“分立”、“分工”来达到权力的均衡,以防止权力专制和腐败。

 

总之,西方近现代现代社会,上承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制遗产,近受启蒙思想家的政治学说,形成了以法治国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以法制权为核心的廉政思想。

 

相对于西方,古代中国廉政却走上了一条迥然不同的道路。中国在步入国家阶段时,原始的氏族血缘关系并没有充分瓦解,故而在夏、商、周三代时期,其社会政治结构的最大特点便是“家国一体”或称“家国同构”(国即家的扩大,家不过是国的缩小),无论在政治统治还是社会交往中都特别强调宗法血缘关系、伦理道德。战国以降,随着三代传统社会政治体制的崩溃以及兼并战争的需要,各国纷纷进行变法,法家思想异军突起。正是在法家“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偏处西陲的秦国愈战愈强,最后扫灭关东六国,一统天下,建立起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大帝国。只可惜,重视法治的秦王朝仅历两代便灭亡了,于是重视伦理道德、倡导仁政的孔孟儒家学说得以重兴。到汉武帝时正式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家思想由显而隐,法治逐渐为人治或德治取而代之。由此,形成了专制皇权与儒家思想二位一体的中国社会政治结构,这种结构历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不改。

 

在中国封建专制皇权体制下,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无所不统,皇权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政治监督制度不过是维护皇权的工具而已。为了达到皇帝专权和中央集权的目的,历代统治者无不遵循“以内驭外”、“以小驭大”、“内外相维,犬牙交错”等原则。在监察工作上,往往通过各类监察机构的设置以及连坐告密、遣使巡行、牵制监督、特别侦缉、密奏传呈、检核簿册、举动劾章等方式的采用,对各级机构和官员进行严密监督。而且,愈到后世,监察机构越来越繁杂,监察官员越来越众,最后发展对监察机构的监察,对监察人员的监察。结果,造成政府机构的架床垒屋,管官的人多,管事的人少,行政网络庞大,却收效甚微。

 

为了弥补政治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便不能不倚重儒家的德治思想。而作为指导大一统帝国政治的儒家思想,在董仲舒等人的改造下,在反思秦朝速亡的教训后,从根本上否定了法家,否定了法律的崇高地位,认为法律不能作为唯一的手段来使用,而且从重要性来说,还应该在“仁义道德”之后。所谓“德主刑辅”就是这个意思。缘于此,在廉政方面,不是强调“刑”的作用,而是强调“德”的作用,即通过大力宣扬儒家礼义廉耻,要求官员注重自身道德修养的提高,从而实现清廉为政的目的。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中西廉政思想的最大分野莫过于人治与法治、专权(集权)与分权。从历史上看,这种分野不过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因为社会政治的不同而做出的不同道路选择,只是一种差别。但进入近现代以后,似乎西方的政治监督理论不仅能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国家出现专制权力,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政治监督理论,既不能有效遏制腐败,也不能防止专制,甚至可以说行使专制权力是它的政治监督的目的。差别似乎变成了差距。那么,中国传统廉政思想是不是真的一无是处,完全不合时代潮流了呢?两种根本对立的在现代社会真的水火不容吗?事情恐怕没有如此简单,中西结合、成效显著的新加坡廉政便是最好的说明。

 

二、新加坡特色廉政文化的形成

 

新加坡政府的廉洁举世称道。国际权威机构、总部位于柏林的“透明国际”每年都评选廉洁国家排行榜,新加坡长期保持亚洲最廉洁国家的地位,并多次被评为世界最廉洁的国家之一。作为一个人寡地小的城市国家,新加坡之所以能够获此殊荣,追本溯源,首先得益于其在长期的实践中成功地摸索出了一套融贯中西、独具特色的廉政文化,而这套独具特色的廉政文化之形成又本之于其特殊的历史文化背景。

 

新加坡是一个城市国家,位于马来半岛南面、马六甲海峡的出入口,是太平洋、印度洋交汇的咽喉处。总面积650平方公里 ,人口350万。英语、华语、马来语和泰米尔语为官方语言。自古以来,地处交通要道的新加坡便是各国商贾云集的地方,商业贸易十分繁盛,这不仅给新加坡带来金钱货物,同时也带来各民族、各国家的传统文化思想乃至于现代的东西方文化,这其中也包括中国的传统儒家文化。东西方各种文化、价值观在此互相撞击、摩擦,儒学、道学、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印度教等等都在新加坡共存,它们在其各自范围内对新加坡人的意识形态的形成发挥自己的作用,对新加坡产生了各种不尽相同的影响。其中,西方文明和东方儒家文明的影响最为显著。

 

新加坡于1824年被英国占领,辟为自由港,成为英国的殖民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深深地打上了西方殖民统治的烙印。如,由于英国长期的殖民统治,形成了法制传统与完整的司法体系,人民较早就习惯于在法制下规范自己的行为。1965年,新加坡成立共和国并从马来西亚中独立出来。在政治上,基本上完全接受了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强调以法治国、以法制权,可谓是一个“法治的法制国家”。

 

但是,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的新加坡,其中华人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华人社会中,儒家传统脉脉相承,经久不息,连李光耀本人也坦言,他本人“可被归类为典型的儒释道信徒”。为此,新加坡政府不得不正视这个社会现实。新加坡领导人普遍认为,西方价值观念正在腐蚀着新加坡,使新加坡这个亚洲社会正在失去本色,新加坡人也正在变成“伪西方绅士”。让新加坡领导人感到恐慌的不仅仅是新加坡人慢慢地变成“伪西方绅士”这种行为文化上的变迁,更重要的是西化带来的或者说是与西化有关系的“现代社会病”。新加坡社会犯罪率高居不下,离婚率不断增加,遗弃老人的现象时有发生,吸毒问题日益严重。为此,新加坡领导人表示坚决反对西化倾向。

 

第一任新加坡总理李光耀身为客家人,从小接受传统儒家文化熏陶,后赴剑桥大学攻读法学学位,并以双优学位毕业,可以说是同受东西方价值观教育,因此有条件深刻地鉴别东西方文化各自的优劣,并试图寻找一种适宜指导新加坡的政治哲学。他曾谈到:“身居迅速变化的时代,我们希望在探索走向未来的同时不割断与过去的联系。在告别过去的时候,我们有一种深刻的不安,失去传统会使我们一无所有。”在对各大思想家的学说进行比较分析中,他特别推崇儒家思想。他说:“儒学并不是一种宗教,而是一套实际和有理性的原则,目的是维护世俗人生的秩序和进展。”他把儒家“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归纳为“八德”,视为儒家文化的中心,提倡并把这八字化作为新加坡的具体行动准则,一一赋予新的涵义。

 

作为李光耀的接班人,新加坡总理吴作栋也是儒家文化的积极拥护者。在1988年,他在人民行动党属下青年团的一次讲话时,提出“儒家基本价值观应上升为国家意识”。199012月,新加坡政府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正式把儒家文化确定为其文化中心、国家意识。19988,吴作栋在一次青年团的宴会上对青年团员强调说:“我们新加坡是亚洲国家,我们是亚洲文明的一部分,应该引以为荣,我们不应该被西方所同化而变成伪西方社会,新加坡要确保能使我们生存和继续繁荣的亚洲价值观,并且要在最短的时间里取得最大的进展。”

 

在这种整个国家灌输儒家文化的社会大氛围下,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亚洲价值观”被提炼出来,在整个国民建设尤其是在廉政建设中所起的主要影响作用便不难想象了。

 

从廉政建设的角度上讲,“八德”所形成的价值观,对腐败行为的产生起到了积极有效的防范作用。“八德”中“廉”直接与廉政建设相联系,它要求新加坡政府官员廉洁公正。要具有牺牲和奉献精神,这是为官的基本道德规范。新加坡政府认为唯有贯彻这一道德规范,官员才能公正廉洁,政府才会有威信,人民才会信任,否则,必将舞弊成风,贪污腐化,必会失信于民,导致政府的垮台。虽然在这“八德”中只有“廉”直接指的是政府官员的廉洁,但是,其余“七德”对政府官员形成“廉洁”的价值观念,对廉政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也起了重要作用。

 

在此“八德”基础上,新加坡政府在1990年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其中提及五大价值观,即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各族和谐,家教宽容。这五大价值观体系深深地刻着儒家文化的烙印。新加坡政府把儒家文化这东方的基本价值观提升为国家意识,使之成为新加坡国民的行动指南。他们十分谨慎地借鉴和吸取中国儒家文化中的积极有用成分,同时,又使之新加坡化,以此来教育国民,在国民中树立起“敬业乐群”、勤劳进取、讲求效率、廉洁奉公的新加坡精神。

 

总之,新加坡正是本之于其特殊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并在两代领导人的大力倡导下,成功地摸索出一套“以法治国,以德育人”为核心的新加坡特色的廉政文化。

 

三、新加坡中西结合的廉政之道

 

新加坡不仅本之本国实际构建起一套独具特色的廉政文化,而且还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之道。归纳起来,可概括为对贪污腐败惩、防并举,以监督侧重解决“不能贪”问题,以法制侧重解决“不敢贪”问题,以利益侧重解决“不必贪”,以教育侧重解决“不想贪”问题,“四不”成一体,发挥整体效能,从而形成了一套反腐倡廉的良好机制。

 

1、立法严明,使人“不能贪”

 

“以法治国”的最大特点就是立法严明,将整个社会纳入法制的轨道。所以,建立严明的监控纪律和制度,简化手续和中间环节,减少或杜绝公职人员贪污腐败的机会,从而达到使人“不能贪”的目的。

 

李光耀指出,“一切有关政府官员的权力的工作条例力求简单明了。这样一来,任何违反条例的行为都很容易引起怀疑或招来投诉”;必须“尽量减少政府官员的自行处理权,例如,批准发给执照或许可证的权力”;要“实行双重检查制度,确保一个官员的决定必须由另一个官员审查或监督”。从上述精神出发,新加坡对于公务员和官员建立了许多具体明确的制度规定。

 

例如,制定了严格的家产申报制度。每个官员被聘用之前,必须申报自己的财产,包括自己拥有的股票、房地产和其他方面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还必须申报他的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以后每年七月一日,政府每位职员都必须填写一份个人财务表格,写明自己的财务状况,各部门的常住秘书对每一份申报表都要进行详细阅审,以了解是否有不法行为。新加坡有关法律规定: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便属违法,即被告人占有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说明的、与其已知收入来源不相称的财力或财产,或他在被指控的犯罪时间或大约这个时间获得了他不能令人满意地说明其财力或财产的增添时,就无须证明有任何具体贪污、受贿行为,即可推定为贪污或受贿所得,并据此处以刑罚。

 

再如,在政府采购、招标方面规定:(1)邀请至少三家信誉良好公司开价或投标;(2)超过1000新元之器物,服务或工程应书面开价;(3)超过10000新元之单项器物,服务或工程必须投标;(4)常期供应之器物或工程必须投标;(5)各种招标条件必须详细列明;(6)采用总检查署批准之特定表格;(7)招标通告必须广泛发出;(8)超过15000新元(器物、服务)或30000新元(工程)必须在政府宪报及报章公开招标;(9)投标者需缴交柜金;(10)投标箱必须上锁,锁匙由授权职员保管;(11)未到截止日期与时间不准打开标箱;(12)开标时必须有二位授权职员在场(一位开箱,一位见证);(13)超过15000新元的器物、服务或30000新元的工程投标,见证员必须由常任秘书委任;(14)见证职员不应与招标器物、服务或工程有关联;(15)投标者数目、商号、标价等详情必须清楚记录;(16)成功承包商(超过15000新元)之详情必须在政府宪报公布;(17)不准与承包商讨价还价,以避免贪污。

 

2、以法制权,使人“不敢贪”

 

法律条文和规定都是死的,最终还得依靠掌握了政府权力的官员来执行。所以,法律不仅要以治理普通民众,而且也要以法律治理掌权者,这是法治的核心所在。通过以法治权,法大于权,使腐败者受到严惩,使腐败行为付出巨大成本,从而达到使人“不敢贪”的目的。

 

新加坡政府除了秉承西方权力制衡的理念,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之外,还制定了严厉的反贪污贿赂措施。反贪污贿赂由总理直接过问,总理府下设贪污调查局。贪污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可不受有关法规限制逮捕犯任何罪行的涉嫌人;无公共起诉人的命令,可行使刑事诉讼法所授予的一切或任何有关警方调查的特别权力调查重大的犯罪;有权入屋搜查、检查和扣押认为可以作为证据的任何物品;有权检查和冻结受嫌人的银行账户和保险箱;有权进入各部门、机构,要求其官员和雇员提供调查人员认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内部资料。新加坡有关法律还规定:拒不作证的知情者或未能向调查人报告、提供所需情报、银行帐目、文件物品的任何人,都被视为犯罪,可被处以两千元新币罚款或一年以下监禁,或既罚款又监禁。新加坡政府平时不断检查工作程序中容易发生贪污贿赂的环节,每隔几年要进行全面检查防贪反贪措施的实施情况。

 

贪污调查局对政府法定机构和公共服务部门进行监督和调查,对一切涉嫌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不赦,决不姑息,不少高官显要因此而纷纷落马:黄循文,官至环境发展部政务次长。1975年,被指控受印度尼西亚商人84万新元的贿赂,判处罚款并坐牢18个月。郑章远,曾与李光耀一道争取独立,创建共和国,后官至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政绩显赫,深得李光耀的器重。1986年被贪污调查局指控收取两笔各50万新元的贿赂。李光耀虽感痛心,但不徇私情,令其立即停职,接受调查。郑章远自知罪责难逃,最后畏罪自杀。格林奈,官至商务事务局局长,长期从事与商业犯罪斗争的工作,是新加坡公认的“商业犯罪的克星”,被誉为“杰出的公务员”。1991年被指控犯有“说谎罪”。尽管他功劳卓著,舆论界也认为应从轻处置,但格林奈最终还是被判处3个月的监禁,从此身败名裂。

 

以上事例说明,在新加坡不仅法纪严明,而且执法如山,对那些身居高位、功勋卓著的人,也决不网开一面,真正做到法大于情。正如李光耀在郑章远案处理之后所说:“要采取行动对付一个认识多年的密友和部长是很困难的事。但是,如果不采取行动,任他逍遥法外,那整个制度受到损害。新加坡过去30年建立起来的廉洁制度就会很快削弱而且毁于一旦。”

 

3、高薪养廉,使人“不必贪”

 

新加坡腐败现象很少,除了法制健全、措施得力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吸收了中国传统制度中的高薪养廉制度,即政府给予官员优厚的薪金和良好的待遇,使人“不必贪”。新加坡政府官员的收入在世界上属于较高的国家之一。新加坡政府认为,与其让官员们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钱财,不如给予优厚待遇,以养其廉。另外,新加坡实行退休养老金保险制度。如果公务员因贪污受贿等罪被开除或判刑,其养老金亦一并取消。因此,公务员一般都珍惜职务,勤政清廉,绝不甘冒因贪污受贿而被剥夺养老金之风险。

 

4、教育促廉,使人“不想贪”

 

这是指通过廉耻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平和自律能力,从思想上抵制、杜绝腐败的念头,从而达到使人“不想贪”的目的。新加坡是一个华人居多的国家,政府非常重视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中华文化传统,对于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巨大影响的儒家学说的积极因素更为青睐,大力提倡和推崇。李光耀根据自己的儒学研究和切身体会,总结提出作为新加坡人具体行为准则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其中“廉耻”就是廉洁奉公,知美识丑。继任总理吴作栋更是将儒家文化确定为其文化中心、国家意识。政府教导全民要中庸、团结、安分守己、克己奉公、尊老爱幼、文明礼貌等。每年,政府都要发动“礼貌月”活动,各领域、各行业、所有公民,都要学习和遵守礼貌用语和文明规则。对在政府各部门任职官员的言行举止规定得更为详细,对着装打扮、举手投足、褒奖贬惩、休闲娱乐、严守机密直到告老还家等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累计不少于数百条。持久的全民文明教育带来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影响和促进了廉洁高效的官场作风。

 

从上可见,新加坡廉政机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融贯中西”,以西为主,以中为辅,或者说以法为主,以德为辅。

 

四、余论

 

新加坡廉政文化独具特色,其成效也的确令人称道,但在称道之余,却又引人深思,它至少带给我们两个方面的启示:

 

    其一,中西文明及其制度并非不可调和。中西社会因为历史文化背景及发展路径的差异,在廉政上形成了“人治”与“法治”、“专权”(集权)和“分权”的分野。但新加坡“中西结合”的廉政之道证明,中西廉政的对立并不是绝对的,它们在某种条件下也是可以取长补短,相互融合的。

 

其二,重视法治兼顾德治是中国廉政的发展方向。新加坡社会的一个很大特点是法治、德治并重,即以法治国、以德育人。中国在政治、文化的不少方面都与新加坡相类似,因此有条件借鉴他们成功的做法,为最终走向“重视法治兼顾德治” 的法制社会奠定基础。